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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61號
原 告 黃徐峰子
訴訟代理人 黃淑惠
被 告 李錦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法定空地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值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訴之聲明為兩造共同持有(63)高縣建局都管字第5872號建築使用執照,請求對造出來辦理法定空地分割。
按所謂法定空地,係利於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交通、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建築法及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針對作為建築基地之法定用地,在使用、處分上均設有若干限制。
然法定空地本質上係屬該筆不動產之ㄧ部,自不得為割裂買賣、處分。
此由原告於民國108 年3 月7 日補正狀陳述「被告同意原告分離出建築使用執照外,則原告可以執行申請拆除執照及建築執照…而這些行為無法用金錢去統計出價金。
…法定空地非實質的土地,其乃是基地面積扣建築基地的餘額就是法定空地,其包含通道、建築物及建築物的間距,它不可以單獨買賣轉移。」
等語自明。
是以,本件核屬財產權訴訟事件,惟因無交易價額,屬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情形,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至原告提議「依兩造爭議建築使用執照中各自持有之法定空地面積依公告地價核算金額來計算裁判費」而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24,500 元即不足採。
三、綜上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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