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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111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美英
蕭文吉
被 告 陳玉婷
陳正一
姜愛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 萬8,14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附表
┌──┬─────┬───────────┬─────────────────┐
│編號│ 計息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 │(新臺幣)│ │ │
│ │ ├──────┬────┼──────┬──────────┤
│ │ │期間(民國)│週年利率│期間(民國)│週年利率 │
├──┼─────┼──────┼────┼──────┼──────────┤
│ 1 │3,360元 │自109 年1 月│1.15% │自109 年2 月│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 │1 日起至109 │ │2 日起至109 │ │
│ │ │年8 月27日止│ │年8 月27日止│ │
│ │ ├──────┼────┼──────┼──────────┤
│ │ │自109 年8 月│1.9% │自109 年8 月│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28日起至清償│ │28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 │ │日止 │ │
├──┼─────┼──────┼────┼──────┼──────────┤
│ 2 │4 萬4,780 │自109 年1 月│1.15% │自109 年2 月│按左開利率10%計算。│
│ │元 │1 日起至109 │ │2 日起至109 │ │
│ │ │年8 月27日止│ │年8 月27日止│ │
│ │ ├──────┼────┼──────┼──────────┤
│ │ │自109 年8 月│1.9% │自109 年8 月│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28日起至清償│ │28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 │ │日止 │ │
├──┼─────┼──────┴────┴──────┴──────────┤
│合計│4 萬8,140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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