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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119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蘇尉愷
被 告 黃瑞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張明純」之記載,應更正為「章明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 年度鳳小字第1197號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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