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9,鳳小,1221,202104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1221號
上 訴 人 張貴清

一、按小額程序提起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又適用小額程序之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亦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15日本院109年度鳳小字第122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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