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9,鳳小,1331,202104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133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柯易賢
被 告 向沛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