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9,鳳小,315,202007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謝宗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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