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9,鳳小,427,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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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427號
原 告 都會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金生
訴訟代理人 孫懷平
被 告 楊聰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民國109 年7 月2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18,060元及其中10,836元自民國 (下同) 109 年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其中7,224 元自109 年6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8 年7 月起至109 年4 月積欠管理費新臺幣( 下同) 18,060元,並提出規約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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