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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515號
原 告 交通部鐵道局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麟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甘旻澤
被 告 徐嘉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8 月27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當事人陳明已達成和解共識,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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