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安書
被 告 崔晏銘即吳麗雲之限定繼承人
被 告 崔厤筑即吳麗雲之限定繼承人
受告知人 朱宜柔
法定代理人 朱玟翰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鳳小字第657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5日下午2 時2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2日下午4 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記官 陳玫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麗雲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一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麗雲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玫燕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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