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9,鳳小,675,2020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67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張維君
被 告 蔡勝圖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須另行調查,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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