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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746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陳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原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8 月24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109 年9 月22日下午16時5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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