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9,鳳簡,197,2020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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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邱元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
又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茲依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56,295 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並具狀補正上訴聲明(應檢附繕本一件),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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