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9,鳳簡,229,202007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嵩坤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莊榮松
訴訟代理人 董凱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本院第1審判決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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