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9,鳳簡,261,202008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261號
原 告 王大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梅君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及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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