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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27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張恩綺
被 告 邱宗輝
被 告 林金蓮
輔 助 人 邱宗輝
被 告 邱宗富
受告知人 邱美仁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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