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9,鳳簡,384,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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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384號
原 告 魚之達人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佑軍
訴訟代理人 陳雅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韋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20 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3,1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420 元,尚應補繳1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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