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09,鳳簡,90,202007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金木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郭益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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