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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原小字第23號
原 告 李錦芳
被 告 大豪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莆秝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林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1 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2 月21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111 年3 月15日下午4 時30分於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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