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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2號
原 告 林偉誠
被 告 許竣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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