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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6號
上 訴 人 陳秀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彧國際有限公司間清償分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5日本院110 年度鳳小字第6 號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 元,應徵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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