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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61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明傑
鄢駿
被 告 陳鈺月
盧慧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鈺月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俞欣之遺產範圍內、被告盧慧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進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 萬2,294 萬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自107 年11月1 日│ │自107年12月2日起至108年6月1日止 │
│ │起 │1.15%│週年利率0.115%計算之違約金 │
│ │至108 年4 月23日│ │ │
│92,294元 ├────────┼───┼────────────────┤
│ │自108 年4 月24日│ │自108 年6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起 │2.15%│按週年利率0.43%計算之違約金 │
│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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