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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693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林彥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7日本院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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