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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8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陳枝花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倩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 月7 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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