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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8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謝俊彥
被 告 高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 萬7,583 元,及自民國(下同)109 年3 月1 日起至109 年7 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1.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7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5%計算之利息,自109 年4 月2 日起至109 年10月1 日,按週年利率0.115 %計算,自109 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43%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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