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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若君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况忻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2月24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 審判決不利部分不服,提起第2 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4,3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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