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0,鳳簡,24,202103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若君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况忻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2月24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 審判決不利部分不服,提起第2 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4,3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