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0,鳳簡,5,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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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5號
110年度鳳全字第8號
原 告 劉遠安
被 告 陳文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及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

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為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條、第104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前因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109 年度家暫字第93號暫時處分事件,於民國109 年7 月1 日在少家法院達成協議,協議內容為:「相對人(即被告)同意於一○九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六時,於高雄市○○區○○里○○路○○○巷○弄○號一樓警衛室交付未成年子女劉○○有關一○八年全年度之醫療單據及相關開刀、住院診斷證明予聲請人(即原告)二份,俾利其完成申請劉婉玲之醫療保險理賠,如有違反,應賠償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元」(下稱系爭協議),嗣被告僅交付高雄長庚醫院之就醫資料二份,未依系爭協議交付劉○○108 年度全年度之醫療單據及相關開刀、住院診斷證明予原告等語。

為此,爰依系爭協議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按系爭協議交付劉○○有關108 年全年度之醫療單據及相關開刀、住院診斷證明予原告2 份。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履行系爭協議,核屬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其他親子非訟事件,而劉○○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大寮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37 頁),揆諸前揭規定,應專屬少家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履行協議之訴,自應依職權移送少家法院管轄。

而關於原告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亦應由受理「履行協議」之受訴法院即少家法院一併審理,爰併依職權移轉管轄至少家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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