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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509號
原 告 黃聖智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楊斯惟律師
被 告 吳宛琪
訴訟代理人 蔣宏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25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111年5月25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鳳山簡易庭第2法庭再開辯論,兩造當事人本人並應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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