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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妏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縈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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