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0,鳳簡,559,202204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55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柔汶
劉義雄
被 告 蔡英傑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被 告 蔡斌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4月11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111年4月20日下午4時30分於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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