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0,鳳簡,559,20220506,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55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柔汶
劉義雄
被 告 蔡英傑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被 告 蔡斌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確認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150萬之普通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土地......1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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