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桂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美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美娟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本院110年度鳳簡字第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聲明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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