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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68號
原 告 林杏窈
訴訟代理人 林杏娟
被 告 沈義川
林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29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110 年4 月6 日下午4 時5 分於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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