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0,鳳簡,68,2021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68號
原 告 林杏窈
訴訟代理人 林杏娟
被 告 沈義川
林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29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110 年4 月6 日下午4 時5 分於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