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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709號
原 告 林志航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
被 告 林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4月25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111年5月23日下午14時00分於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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