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0,鳳簡,712,202202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7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鎮為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黃皓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2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萬4,5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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