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0,鳳簡,762,2022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簡字第76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伍煇煌
被 告 陳柏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15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3頁),揆諸前揭法文,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 年6 月8 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75,000 元、25,000元,借款期間自110 年6 月10日起至115 年6 月10日止,以每月為1 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計60期,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年息0.575%(目前為1.42% )機動計算,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今尚欠444,370 元及22,579元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借據、約定書、催收工作記錄卡、催告書、郵件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31頁),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
┌──┬────┬──────────────┬──────────────┐
│編號│本    金│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        │ 起   迄   日 │ 利率(年息) │                            │
├──┼────┼───────┼──────┼──────────────┤
│1   │444,370 │自110 年10月10│1.42%       │自110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開│
│    │        │              │            │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2   │22,579元│自110 年12月10│1.42%       │自111 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開│
│    │        │              │            │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    │        │              │            │按前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