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0,鳳補,162,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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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162號
原 告 黃誠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支付命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暫依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載),應徵第1 審裁判費1,5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提下列事項:1.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

2.提出供本訴訴訟釋明用之證據。

3.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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