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0,鳳補,196,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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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19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政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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