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0,鳳補,199,2021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199號
原 告 方心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全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 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10 年度鳳救字第5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