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0,鳳補,267,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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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67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原告與被告吳聯源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2 、3 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係以撤銷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亦即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第17號提案研討結果參照)。
查本件訴之聲明為:(一)被告吳聯源及被告***間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以贈與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二)被告***應將前項動產返還被告吳聯源所有(本院卷第9 頁)。
而原告欲保全之債權利益逾新臺幣(下同)28,000,000元(本院卷第15、27頁),至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即系爭機車之市價,原告雖陳報二手價格為228,000 元,惟系爭機車係西元2016年出廠,有系爭機車車籍資料可稽,而原告陳報之價格係依所查得之2014年出廠同車款機車二手車價為據,有此網路查詢資料可參(本院卷第67至67頁),經本院於同一網站即「Webike」網站查詢,此款機車西元2016年出廠之二手車價為238,000 元至278,000 元不等,有此網路查詢資料足憑,故系爭車輛起訴時之市價應認係258,000 元較為合理。
從而,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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