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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76號
原 告 蕭宇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楷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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