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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原簡字第2號
原 告 黃羅佑麟
訴訟代理人 吳佩珊律師
被 告 白李世喆
李世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複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月25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111年5月9日上午11時20分於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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