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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152號
原 告 袁主安
被 告 黃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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