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1,鳳小,161,202205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巧薇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許禎仁
葉松輝
翁慧君
黃耀慶
朱秩霆
南京綠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吳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 審判決不利部分不服,提起第2 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15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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