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1,鳳小,210,2022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210號
原 告 陳宗香
訴訟代理人 羅立
被 告 孫伊雯
趙相如


訴訟代理人 龎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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