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1,鳳小,407,2022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407號
原 告 富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訴訟代理人 陳嘉珒
被 告 陳學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籍設高雄市梓官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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