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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簡字第162號
原 告 李勝倫即融易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約任
被 告 邢景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6,547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汽、機車融資貸款公司之通路商,原告之客源除員工行銷招攬外,亦有其他同行通路商之業務、中古車行或其他兼職工作而仲介之外來案件,而被告非屬原告之員工,而是向原告介紹客源而領取佣金之人,原告與被告間僅以LINE通訊軟體進行聯繫。
被告因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底向原告介紹案件,該案件經訴外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富公司)核准融資貸款,被告得領取佣金1,614元,扣除代扣稅款後,原告本應給付被告佣金1,453元,惟原告於111年1月20日13時13分秒經由陽信銀行網路APP,轉帳12萬8,000元至被告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末五碼為86509號之帳戶(下稱被告帳戶)內,被告受領其中12萬6,547元(下稱系爭款項)並無法律上之原因,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就其有原告所主張多收業務佣金乙情不爭執,並同意返還原告所主張之金額。
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被告受領系爭款項,乃其操作匯錯帳號乙節,有原告陽信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明、兩造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裕富公司核准通知書等件為據(本院卷第15至19、63至73頁),並經被告認諾,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除係本於被告認諾之判決外,並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核屬同法第389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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