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1,鳳補,218,2022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218號
原 告 侯育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温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67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認其涉嫌過失傷害而提起公訴,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67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本院刑事庭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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