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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張瑋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起訴請求:㈠確認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597分之397 之所有權為原告所有;
㈡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應將系爭土地於民國76年5 月16日以第一次登記為原因之所有權登記權利範圍597 分之397 予以塗銷,然原告係檢附系爭土地110 年度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未提出系爭土地最新年度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系爭土地最新年度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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