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1,鳳補,240,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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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24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筠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2,8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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