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民事-FSEV,111,鳳補,263,2022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26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9,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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